為甚麼PPP/Rolling/Enhancement/High Yield Investment program(以下簡稱為HYIP)的交易員(Trader)總是會提到「block funds」這個名辭呢?

當然,相信接觸過類似上述個案投資說明的掮客大爺們,一定也聽過不少口耳相傳的轉述說明,而且還會非常慎重地告訴您...要用「MT760」來「block funds」喔!

讀者們買過基金嗎?

知道很多基金在剛開始募集資金時,基金之投資經理人(Investment Manager)為了維持投資部位在一定的水平,就會制定在一個時間範圍內(通常是一個月至六個月),投資人不能任意贖回其資金,故稱之為「閉鎖期(Lock-up period)」。

其實在HYIP中所述及的block funds,其實質意義理應等同於Lock-up period。

一般基金大多在銀行設立一「基金管理帳戶」,而投資人則必須將錢匯入該帳戶,故投資經理很容易就能達成「閉鎖」資金的步驟。

而HYIP因動輒宣稱須達1億美元以上之本金,如此巨額之資金勢必很難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中自由匯出,於是便不知從何時開始、也不得而知是哪個怪怪的傢伙?在突發奇想下設計出來的投資辦法:

一、資金不須移動→特別強調自始至終都在投資人帳下。

二、存款銀行只須再以SWIFT發出MT760將資金block一年予Trader即可參與。

重點來了...

1.定期存款都尚可以提前解約,試問:存款銀行憑甚麼block存款戶之資金長達一年?萬一發生糾紛,銀行可以憑恃的法律依據又何在?(請注意:存款戶是「存款」,並不是「信託」給銀行,瞭嗎?)

2.SWIFT對MT760報文之定義為「Guarantee」,眼下引用法規計有UCP600、ISP98、URDG758或其它,這些慣用於國際貿易中關於付款之眾法規,是哪一個法規中的哪一個條款,有明文記載關於「block funds」的規範?

3.銀行替客戶發MT760有其制式標準及嚴格規範,Trader居然那麼搞不清楚狀況?

4.Trader能不能拿著他們給的block funds的格式,發一通MT760(金額只要少許即可)給咱們?藉以證明世上當真存在這種電

 

在深入探討投資人及其存款銀行能否以SWIFT發出MT760 block funds的報文前,讀者們務必要先搞清楚一件事:那就是銀行做這件事的適法性何在?

 

如果銀行做這件事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或者它根本就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銀行將會違法或勉強地去完成它嗎?

 

一、請先看一下臺灣的《銀行法》怎麼來規範定存:

 

第 8 條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第8-1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二、再參考一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定期存款存單之質借條件如下:

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四、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五、質借利率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第3條

銀行對於以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第4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第5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平原則約定之。

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6條

金融機構對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外,於契約中並應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

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存入之定期存款之逾期處理,於本辦法施行後,未另訂新約者,仍依發布施行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及存款銀行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不僅台灣會制定法規來規範此地銀行業對於定存的處理,相信全世界各先進國家均應有類似或相同的銀行法規來規範該國銀行之定存業務。

 

而按台灣法規視之,此地銀行業似乎是無法強制存款戶之定存不得中途解約或質借,所以銀行要block存款戶名下的定存資金很明顯地是一件於法無據的事,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HYIP的交易員(Trader)是否應先舉證:目前世界哪個先進國家的銀行法規中,竟有允許銀行業可以拒絕定期存款戶中途解約或質借的法律條文?

 

共同基金或避險基金的「閉鎖期(Lock-up period)」,是建立在「合約」與「基金管理帳戶」之雙重制約上,故於法有據且不易發生糾紛。

 

反觀HYIP交易員所設計的MT760 block funds之投資方式,存款銀行在無本國法令規定可強制將存款戶定存硬留在戶頭內一年之狀況下,全球是有哪家銀行會白癡到去替啥什勞子HYIP交易員而為違法之舉?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過去也曾見過要求投資人簽署所謂的「三不(不異動、不質押、不貸款)協議」交予存款銀行保管,只是萬一仍發生中途解約或質借糾紛,這份三不協議在法庭上可站得住腳?

 

法律規定殺人是違法,事先簽署自願被殺協議書,就代表您能殺人而無事嗎?

 

法律規定存款戶名下定存可以中途解約或質借,事先簽個三不協議,銀行就可以block funds長達一年而高枕無憂?

 

竊以為恐怕各位要多請教幾位、在台灣替投資人打過連動債官司之律師們吧?

 

簡單來說,提出或設計以存款銀行發出MT760來保證,藉以達成閉鎖投資人資金長達一年之方式;基本上是在一個欠缺銀行法規常識者之不良設計及欠缺週密思維下的一個產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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