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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來源: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EzNDk5OTg0.html

講師:李一平 女士 /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7)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8)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9)

 

視訊來源: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EyOTI4MDMy.html

講師:李一平 女士 /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4)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5)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6)

視訊來源: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EyOTI2ODA4.html

講師:李一平 女士 /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1)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2)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條款解析(3)

 

 

【後記】

一、大陸將UCP600翻譯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臺灣則譯為《信用狀統一慣例》。

二、UCP600是在以UCP500為基礎,而做了不小的修訂,想達到「肉眼秒殺」偽造銀行函證的功力,瞭解這最基本的法規是絕對必要之事。

 

 

阿里巴巴網上培訓會--信用證審核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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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話】

蒐集、開闢及轉貼此類視訊的目的,除為了充實一些有緣見到本版、卻不知從何下手之掮客或讀者們,關於國際貿易、國際結算及國際金融之基本常識外,同時也是破解坊間偽造銀行函證最基本應瞭解的基礎知識,請耐心觀賞並勤做筆記來學習

 

 

 

 
刑法條文(1)--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罪責條文

偽造貨幣罪

第195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6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8條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9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00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01-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02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20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204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05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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