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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點擊此處→《UCP 600》中英對照版

【後話】

UCP 600在臺灣譯為《信用狀統一慣例》,大陸則譯為《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竊以為後者譯意較為傳神,此因在UCP 600中,開證銀行付款是根據接證方所提示之「單據」來給付,故稱為「跟單信用證」之緣由。

讀者可以同時點擊此處→【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條款解析】,開兩個視窗以邊看邊聽的方式來瞭解啥是UCP 600。

想一想,在坊間常見之BG/SBLC鉅額交易合約中若引用這必須要「跟單」才能給錢的法規,對於買方(接證方)而言,是不是一件很麻煩、而很可能沒有保障之事?為甚麼賣方(開證方)不直接就採用到期就是給錢的ISP 98或URDG 758?

很簡單...因為這些所謂的賣方自始至終就根本搞不清楚狀況,也就是說他們根本不具備開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很可能連一次開證的實務經驗都沒有啦嘿!

如其真有鉅額擔保函證之開證經驗,當申請開證額度時,開證行就會免費地告訴他們很多專業知識來規避風險(因為他們肯定是銀行的超級VIP);而買方亦同,因買方也可能需要申請接證額度(與押匯有關故)。

瞭解法規,很簡單就能避開這些高額BG/SBLC買賣的詭局,無論他們是真是假,那都是他們家的事,因為我們如如不動!

同理,租賃BG/SBLC也是類似的狀'況,是有哪個白癡的租方(開證方),會願意讓貸方(接證方)選用不可撤銷、無條件、到期100%面額兌付的函電條文,還兼可以引用URDG「見索即付(就是見票即付啦)」的法規?

簡單來說,租方不過事先收取個貸方6%、8%、13%、乃至25%函證面額的租金,而一年後卻可能必須付出100%面額的慘痛代價,您來扮演租方的角色,會願意冒這麼大的風險嗎?

深入搞懂法規,這些詭譎難測其真實用心的坊間高額BG/SBLC買賣或租賃合約,您將會以輕鬆而愉快的心情來看待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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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